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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遭遇撤三钱标两空一行泪

商标转让期间有很多潜在风险,而商标撤三属于比较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如果在转让公告发出之后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受让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则很可能失去受让所得的商标专有权。

商标转让遭遇撤三钱标两空一行泪

商标撤三指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简称“撤三”。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转让交易中,如果受让的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故受让人从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

倘若商标转让公告期间,收到撤三举证通知书。(撤三的期限刚好早于受让人实际获得商标权之日。)换句话说,受让人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否则商标权将被撤销。

但是,在这段时间里受让人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当然无法提供使用证明。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却要承担商标被撤销的后果。

新买的商标,钱都花了,刚获取专有权就被撤销了,受让人实在是太憋屈了。

在此,玖麟商标建议:

1、在商标转让时,对于注册时间超过三年的商标,一定要仔细了解商标过往三年是否投入使用,最好在交易时一并交付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

2、转让完成后抓紧从新注册一遍。

(文章来源商标圈,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立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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